2017 年 4 月 23 日,21:05

P 隨筆

【台灣對「身障者證明」的偏執】

勞動部說:

『過去多以「身障證明」認定勞工是否為身障者,但有些人可能僅輕微身障沒去申請鑑定,而未取得證明。考量我國已簽署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,依公約精神,沒有身障證明的身障者若因此遭歧視,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對僱主開罰。舉例來說,若有勞工沒身障證明但外觀可見明顯肢體障礙,僱主以此為由歧視、不僱用,就可能挨罰。』

這讓我聯想到以高鐵為例的另一種情況。

有天我去高鐵買票,櫃台非得跟我要「身障證明」不可。
我說:我坐在輪椅上,這麼明顯,用肉眼就看得清楚,還非得要我出示「身障證明」才能買身障者的票嗎?

櫃台說不行,他們只認「身障證明」。

我相信台灣只相信「身障證明」的單位一定不只高鐵一家。

現在勞動部要改進他們對「身障證明」的偏執了,以高鐵為代表的這些單位能不能也改進一下?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…/a…/headline/20170423/37627342

【唐鎮宇╱台北報導】《就業服務法》規定,僱主不得歧視身障求職者或員工,違者可處30萬到150萬元;但身障者身分要如何辨識,勞動部過去一直認為…
APPLEDAILY.COM.TW|作者: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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